關于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打造“新時代典型工業城市”的若干政策
為進一步激發企業活力,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以科技創新引領新質生產力發展,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打造“新時代典型工業城市”,現將相關涉企政策優化如下:
一、推動企業科技創新
1.當年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和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獲得省科技大獎的,獎勵300萬元;獲得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和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第一完成單位予以全額獎勵,第二、第三完成單位減半獎勵,其余不予獎勵。對浙江省科學技術獎第一完成單位予以全額獎勵,其余不予獎勵。
2.對獲得科技部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和優勝獎,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省級和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減半獎勵。
3.被認定為全國、全省重點實驗室的,每家分別獎勵500萬元、200萬元。
4.被認定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每家獎勵30萬元。
5.獲批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每家獎勵500萬元。
6.對首次認定的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省級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研發中心的,每家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
7.獲評省級農業科技園的,獎勵30萬元。
8.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的,每家分別配套獎勵100萬元、50萬元。
9.對首次通過備案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分別獎勵40萬元、20萬元。
10.對獲評國家級、省級優秀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
11.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0萬元;對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0萬元。
12.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達到要求(當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當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比重不低于4%)的企業,經審計后研發費用增量100萬元(含)到500萬元、500萬元(含)到1000萬元、1000萬元(含)到2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含)分別給予增量的2%、3%、4%、5%的獎勵,封頂500萬元。同時獲評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和研發補助支持的,按就高原則不重復享受。
13.對列入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業事業單位調查的科研機構,按研發費用存量部分的2%和增量部分的5%給予補助,每家機構最高補助200萬元。
14.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定通過同意設立的孵化園,對入駐項目經評審為A類項目種子資金為30萬元;B類項目為20萬元;C類項目為10萬元。入駐企業租房面積在限定面積內的(加速類不超過2000平方米,孵化類不超過500平方米),第一年租金全額減免,第二、三年租金按上年度項目綜合考核成績實行分梯次減免,優秀的全額減免,良好的減免80%,合格的減免60%。
15.鼓勵實施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驗收通過后,按照國家、省立項補助金額的50%給予獎勵。
16.列入金華市級科技計劃的主動設計項目每項最高補助300萬元,重大研發項目每項最高補助100萬元,重點研發項目每項最高補助50萬元,公益性技術應用研究項目每項最高補助20萬元。對“1+4+X”主導產業鏈鏈主企業和全市研發投入大的企業優先安排主動設計項目。
17.對高校院所設立的技術轉移機構,按考核結果給予每家每年最高50萬元的補助。
18.對“揭榜掛帥”科技合作項目,與高?;蚋咝9芾淼目蒲袡C構、事業單位科研機構、民辦非企業科研機構簽訂的委托開發合同,實際成交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且取得浙江省科學技術成果登記證書的,按實際支付金額的15%給予補助;其中通過創新挑戰、競價(拍賣)的項目,按實際支付金額的20%給予補助,每項最高不超過30萬元。
19.個人科技特派員項目每項最高補助10萬元,團隊科技特派員項目每項最高補助30萬元。
20.使用創新券支持科技企業購買創新創業服務,實際支付費用的50%可用創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創新券使用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逐步實現全國使用、蘭溪兌付。
21.支持具備基礎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企業等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小試基地,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驗證、二次開發、工藝驗證和中試熟化等服務。對列入金華市級創建名單的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小試基地,給予最高100萬元事后補助。對經科技部門備案并通過金華市級以上概念驗證中心驗證的項目,每項給予最高20萬元的啟動資金補助。
22.省級新產品(含工業新產品、重點高新技術產品)經省級立項確認的,給予1萬元的獎勵,通過驗收且取得浙江省科學技術成果登記證書的,每項再給予1萬元獎勵;單個企業年度新產品立項獎勵最多5個,總獎勵不超過10萬元。
23.對企業自主研發項目或產學研合作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產品,年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經金華市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及以上水平,并完成省科技成果登記的,獎勵20萬元。
24.支持銀行機構推出科技企業“創業貸”“科技貸”“上市貸”“并購重組貸”等產品,拓寬企業研發投入資金來源。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推廣科技保險產品,支持科技項目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對企業購買商業性科技保險的,按照年度實際支付保費的80%進行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20萬元。設立中試項目專項保險,按項目實際保費的50%給予一次性保險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推動產業創新發展
25.對獲評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產品)、省級“隱形冠軍”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6.對復審通過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7.經備案或核準,對當年完成的新設備購置(含融資租賃)、改裝(非維修)投資在300萬元以上或單臺套設備價格超過100萬元的項目,一般項目按當年完成的設備投資額5%補助,重點新興產業項目(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顯示及信創、生物醫藥等)按10%補助;對工業企業購置三軸以上工業機器人的,按照上年度購置費用的2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全部補助不超過500萬元。一般項目技改補助申報條件及不予技改補助行業目錄另行制定,每年動態調整。
28.對立項實施數字化改造的項目,經專家組(非項目實施單位)驗收合格后,按軟性、硬件及上云投入的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500萬元。
29.對獲評國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廠的企業,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0.對獲評國家智能制造優秀場景的企業,給予每個場景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1.對新認定的省級“未來工廠”,獎勵300萬元。
32.對獲國家級或省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云上企業、大數據應用示范企業、工業互聯網平臺、5G全連接工廠、省企業數據管理國家標準(DCMM)試點企業等數字經濟相關稱號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
33.對首次入選省級產業數字化服務商的企業獎勵20萬元。
34.對首次認定達到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貫標等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
35.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給予20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6.對獲評國家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提升典型案例、省級先進(未來)技術創新成果、省級制造業質量標桿等稱號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37.對首次列入月度升規企業,獎勵10萬元。
38.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級優勢企業、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15萬元、10萬元。
39.對首次經備案通過《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 56005)》國際標準評價的企業獎勵10萬元,評價每提高1級,增加獎勵5萬元。
40.經備案通過,對年度服務企業50家以上且推動企業開展專利許可、檢索分析、數據知識產權、貫徹實施創新管理國際標準等工作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每年最高20萬元的補助。
41.企業獲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并按期正常償還貸款的,給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貸款LPR利率80%的貼息補助,單個企業每種權項質押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非純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僅補助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獲得的貸款部分。
42.企業購買專利、商標保險,按年度保費的5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每年合計最高補助10萬元。
43.對維持滿10年的高價值發明專利,獎勵1萬元/件。
44.對維持滿15年的高價值發明專利,獎勵1.5萬元/件。
45.對新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100萬元。
46.對首次成功注冊地理標志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獎勵20萬元。
47.對新認定的省級品牌指導服務站,獎勵10萬元,考核合格的每年給予5萬元運行經費補助。
48.對主導制修訂并正式發布國際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省地方標準,每項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20萬元的獎勵。排名第二或第三的參與制修訂單位分別按照主導制修訂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30%給予獎勵,排名第四及以后的企業按10%予以獎勵。如同一標準除主導制修訂單位外有多家企業參與的,則平均分配獎勵。對參與國際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省地方標準制修訂的企業,獎勵總額每年不超過20萬元。
49.對主導“品字標浙江制造”“品字標浙江服務”“品字標浙江農產”團體標準制訂并發布的,每項標準一次性給予2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40萬元。
50.對主導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首次評定為“浙江標準”的,獎勵5萬元。
51.經備案同意,首次對標獲得“品字標浙江制造”認證并貼標亮標通過驗收的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
52.經備案同意,對主導制修訂‘品字標浙江制造’標準的企業,取得‘品字標浙江制造’認證證書并貼標亮標通過驗收的,給予20萬元的獎勵。
53.對新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省級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54.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單位,在項目通過考核驗收后,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55.獲得蘭溪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質量管理創新獎”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同一組織多次獲得“質量管理創新獎”不重復兌現獎勵資金。
56.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和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質量管理創新獎的,按1:1給予配套獎勵。
57.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圍繞主業實施上下游產業鏈資源整合,對外開展并購重組且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的,憑證監會、交易所(股權系統)有關并購重組審核意見,按照并購金額的0.5%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允許并購重組企業間合并用水用電、排污許可證和畝均稅收。涉及項目審批、能評等相關批準文書,可按更名方式直接辦理。
58.實施創業融資幫扶,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持證殘疾人、隨軍家屬(重點人群)的創業貸款實行全額貼息,其他人員在借款人承擔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礎上,對貸款合同簽訂日LPR-150BP以上部分給予貼息,貼息利息最高不超過LPR+300BP,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59.建立創業專家庫、創業導師庫、創業培訓師資庫,開展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風險評估、培訓指導、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并對重點項目開展一對一幫扶指導,創業專家、導師的服務報酬可按服務成效以購買服務方式支付。
三、推動服務業提質增效
60.對承擔單一制造業、商貿企業、單一快遞類企業年度物流服務費用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以上,且年營業收入達2000萬元及以上的物流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50萬元。
61.對物流企業新入駐至物流園區、倉儲場所等場站,租用辦公、倉儲用房開展經營活動的,按辦公、倉儲用房實際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房租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15萬元/年,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
62.對社會投資建設的物流項目,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給予實際投資額2%(不含土地出讓金及房地產開發投資)的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00萬元。
63.對物流企業當年購置的新營運車輛,購車費用(以機動車銷售發票不含稅部分計算)達到10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含)以上、300萬元(含)以上的,分別按照購置費用的5%、7.5%、10%予以補助。購車后,當年度11月底前運政庫車輛數達50輛及以上的,再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64.對水運企業(含個體船戶)購置500總噸級及以上的新普貨船、集散兩用船舶等船舶,按實際購置價10%予以補助,每艘最高不超過20萬元。
65.水運企業(含個體船戶)購置500總噸及以上且船齡在10年以內的二手船舶或引入外省、市籍的,給予5萬元/艘補助。
66.對快遞企業購置科技設備或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投入1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設備投資額20%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80萬元(自動化分揀設備格口補助和設備投資補助如有重復的,按就高原則補助)。
67.對從事海鐵聯運集裝箱運輸業務,按實際到發的集裝箱重箱數量,按每個標箱(40英尺大柜按2個標箱計)200元給予補助。所有符合申請補助條件的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當所有企業補助總額超過500萬元時,以500萬元除以實際應補集裝箱數的金額作為每個集裝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8.對進出蘭溪港區開展集裝箱業務的物流企業或貨運代理企業,給予每標箱(40英尺大柜按2個標箱計)220元補助。所有符合申請補助條件的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當所有企業補助總額超過500萬元時,以500萬元除以實際應補集裝箱數作為每個集裝箱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9.對內河航運企業或貨運代理企業開辟集裝箱新航線或客運航線,從2024年穩定運行滿一年且月均通航達到4次及以上,次年起給予開辟航線的內河航運(客運)企業或貨運代理企業,每條航線補助10萬元。
70.對通過水路進行運輸的企業,通過蘭溪港區新增發運大宗貨物、件雜貨(種植土除外)等適水貨種3萬噸(含)-5萬噸,給予貨運代理企業3萬元的一次性補助;5萬噸(含)-10萬噸,給予貨運代理企業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10萬噸及以上的,給予貨運代理企業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以10萬噸為基數,每超10萬噸,再補助5萬元。
71.對開通區域客貨郵專線的運營企業,每年按5萬元/條予以補助。村級客貨郵物流綜合服務點,示范網點按8000元/點予以補助、普通網點按2000元/點予以補助(均為一次性建設補助)。具體由客貨郵項目主管部門驗收或年終考核合格后按照實施辦法予以補助。
72.對首次月度納統的住宿、餐飲企業(個體工商戶),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月度納統的批發、零售、信息和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個體工商戶),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73.對年銷售額達到5千萬元(含)-2億元,且當年銷售額同比增速達到40%及以上的批發企業,給予新增銷售額的0.05%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年銷售額達到2億元(含)-5億元,且當年銷售額同比增速達到30%及以上的批發企業,給予新增銷售額的0.05%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年銷售額達到5億元(含)-10億元,且當年銷售額同比增速達到20%及以上的批發企業,給予新增銷售額的0.06%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年銷售額達到10億元(含)以上,且當年銷售額同比增速達到10%及以上的批發企業,給予新增銷售額的0.06%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74.對年銷售額達到1千萬元(含)-3千萬元,且當年銷售額同比增速達到40%及以上的零售企業,給予新增銷售額的0.5%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年銷售額達到3千萬元(含)-6千萬元,且當年銷售額同比增速達到30%及以上的零售企業,給予新增銷售額的0.5%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年銷售額達到6千萬元(含)-1億元,且當年銷售額同比增速達到20%及以上的零售企業,給予新增銷售額的0.6%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年銷售額達到1億元(含)以上,且當年銷售額同比增速達到10%及以上的零售企業,給予新增銷售額的0.6%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75.對其他信息服務業及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給予新增部分1%的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76.鼓勵工業企業分離設立商貿企業,對當年或次年體現年銷售額達1億元、3億元、5億元以上的批發企業,當年或次年體現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的零售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40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家工業企業分離的貿易企業不能重復享受。
77.對被評為省、金華、蘭溪夜間經濟或消費集聚區(如高品質消費集聚區、地標性夜間經濟集聚區、夜間經濟示范項目等)且年營業額200萬元(含)以上的運營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78.對當年購置加工整理機械、運輸車輛等實際投資100萬元(含)以上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按投資額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79.在第三方知名跨境電商平臺新開設店鋪且當年累計出口額(通過跨境電商監管模式報關)達到1萬美元的企業,給予每個新開設店鋪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多獎勵5個店鋪。
80.建立跨境電商企業培育庫,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激勵支持,單家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81.對年跨境出口額達到100萬美元的跨境電商企業,通過自建獨立站推廣產品或借助海外社交媒體、搜索引擎等數字化平臺引流,按當年推廣費用(包括建站、引流等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萬元。
82.對符合公共海外倉建設標準、運營一年以上且投入運營后實現年出口額100萬美元及以上的,按建設成本(場地租賃、設備采購、系統開發)的30%給予建設(運營)主體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83.對在跨境出口目的國注冊自有商標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不超過當年境外商標注冊費用70%的一次性補助,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萬元。
84.對在跨境出口目的國通過國際認證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給予不超過認證當年國際認證費用70%的一次性補助,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萬元。
85.對占地面積超過20畝或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且電商企業整體入駐率超過80%、網絡零售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電子商務園區,給予園區主辦主體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86.對通過跨境電商監管模式報關出口且年交易額達到2000萬美元的電子商務園區,給予園區主辦主體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87.對線上銷售額達到1萬元/㎡?年的電商企業,按照先交后補的方式,對辦公、研發面積給予最高不超過12元/月?㎡的補助,對倉儲面積給予最高不超過6元/月?㎡的補助,單一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連續補助3年。
88.對電商服務類企業,按照先交后補的方式,每參保1人給予最高不超過240元/月房租補助,單一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連續補助3年。
89.對跨境電商服務型企業,其所服務的跨境電商企業B2C平臺出口額達100萬美元以上、5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90.對跨境電商服務型企業,其所服務的跨境電商企業B2B平臺出口額達5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上、2000萬美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91.對建筑業企業施工總承包的工程,獲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魯班獎、詹天佑獎等)、其他國家級單項獎或省級優質工程獎、市級優質工程獎及縣級優質工程獎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以上獎項的,參建單位按總承包單位標準的50%給予獎勵,監理企業按參建單位標準的50%給予獎勵。
92.新增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一級資質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專業承包資質按30%標準給予獎勵。
93.新增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以改革前資質為準)等中介企業綜合甲級資質、甲級資質企業,分別給予企業100萬元、4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94.對建筑業企業取得交通、水利、電力等非傳統總承包資質的獎勵10萬元,專業承包資質按50%標準給予獎勵。
95.市內外旅游企業或其他機構組織市外旅游團隊(30人及以上)入住本市住宿接待單位,并每天至少游覽一個(含一個)購票景點的,2000—10000人/年,獎勵15元/人?夜;10000人以上/年,獎勵20元/人?夜,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30萬。市內外旅游企業或其他機構組織學生來我市研學實踐教育基地的,5000人次/年以上的獎勵2萬元,超過10000人次/年的獎勵5萬元。
96.對以宣傳蘭溪文旅為主要內容的千萬級網紅開展常態化合作的,獎勵10萬元;抖音、小紅書、微信視頻號等新媒體運營一年以上,全年帶話題發布原創短視頻不少于30條,年度總點贊量達到100萬以上,獎勵5萬元;單個原創視頻點贊量達到100萬以上,獎勵5萬元,點贊量達到1萬以上,獎勵1000元(獎勵對象為個體戶或企業)。旅游單品或系列產品網上帶貨直播年度營業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97.住宿單位以年度床位出租數量排名,民宿以年度床位出租數量排名,旅游景點以年度新增營業額排名,旅行社以年度組織接待游客量排名,旅游新業態以吸引游客量排名,且年度正增長的,前3名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98.對有自有品牌、配套線上銷售平臺且門店經營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蘭溪農產品銷售門店,每一家門店給予一次性1萬元補助。
99.對由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與“蘭溪美食”相關的集體商標,每成功注冊一個獎勵3萬元。對通過驗收的“蘭溪美食(蘭溪牛肉面)”示范店,30-50平方米的獎勵2萬元,50(含)-100平方米的獎勵3萬元,100(含)-200平方米的獎勵4萬元,200(含)平方米以上的獎勵5萬元;對通過驗收省會城市及深圳等一線城市主城區的示范店,30-50平方米的獎勵5萬元,50(含)-100平方米的獎勵7.5萬元,100(含)-200平方米的獎勵10萬元,200(含)平方米以上的獎勵15萬元。
100.入駐省機關食堂經營蘭溪美食(蘭溪牛肉面)的企業(門店)每年給予15萬元補助,入駐省級部門食堂經營蘭溪美食(蘭溪牛肉面),給予一次性15萬元補助,入駐地級機關食堂經營蘭溪美食(蘭溪牛肉面)的企業(門店),每一個企業(門店)給予一次性5萬元補助。入駐5A級景區、高鐵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服務區、高校食堂、大型企業集團總部、五星級酒店經營蘭溪美食(蘭溪牛肉面)的企業(門店),每一個企業(門店)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助。
四、附則
101.本政策中涉及的收入,以企業當年度向稅務部門申報的收入數據為準。
102.若同一主體的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兩條(款)及兩條(款)以上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獎勵,低級別晉升高級別的,補足差額。
103.申請補助或獎勵的主體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誠信經營,依法繳納稅費,依法統計,實施或可享受補助(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助或獎勵:
(1)未按規定立項或備案的;
(2)發生生態環境重大違法行為、較大安全生產事故、較大影響社會穩定事件、偷稅逃稅等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
(3)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
(4)社保參保率未達到60%的;
(5)其他不予補助或獎勵的情形。
104.規上工業企業無研發投入的,不享受獎勵或補助。規上工業企業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不足1.5%的,獎勵或補助減半。
105.本政策中的獎勵或補助,畝產綜合效益評價A類企業按100%比率享受,B(B1、B2)類企業分別按95%、90%比率享受,C類企業按70%比率享受,D類企業原則上不予補助,但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可不參與評價的企業,按照畝產效益綜合評價A類享受。
106.政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工作,并對企業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核。市財政局負責獎勵資料完整性、程序性審查。
107.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蘭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 打造“新時代典型工業城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蘭政發〔2023〕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