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科技創新推動長春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長春市委辦公廳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科技創新推動長春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長辦發〔2025〕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項目和資金申請工作實行部門受理、專家評審、社會公示、適時兌現的原則。
第二章 加快建設科技創新策源地
第三條 集聚全市科教、企業、市場、服務等資源,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四鏈融合”,打造新質生產力集聚區、高質量發展增長極、高品質生活示范帶。
實施路徑:(1)加快落位長白山實驗室、吉光實驗室和三江實驗室,建設吉林省氫能產業綜合研究院、科技創新研究院等重大科研平臺。(2)深入挖掘企業成長潛力,激發企業創新潛能,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發展前景好、產業帶動能力強的科技企業,支持企業爭取國家及省、市科技經費支持。(3)營造人才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促進科技金融結合,推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
責任單位:相關縣(市)區、開發區。
第四條 加快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中心建設,為高校院所、企業、金融機構等單位和科技人員提供全鏈條一體化綜合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中心每年最高給予1000萬元補助。
支持方式:后補助,連續支持3年,在通過市級認定或正式運營后,第一年給予1000萬元補助支持;第二年、第三年的補助資金,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按比例撥付。
申報單位和條件:各縣(市)區、開發區與長春市共建的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中心,圍繞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和服務主體功能定位,對長春市產業發展有較強的輻射和帶動作用。(1)能夠提供技術交易、科技咨詢、金融對接、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接服務,具備成果展示、互動、交易、轉化等功能;(2)建筑總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3)集聚高校院所、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不少于10家;(4)有明確運營主體和專業運營團隊,運營團隊在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具備中級技術經紀人資質人員占比在50%以上;(5)每年舉辦項目路演、合作對接、參觀考察等活動不少于100場。
申報材料:(1)市級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中心認定文件或共建協議;(2)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中心補助申報表;(3)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中心建設和工作開展情況相關材料,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服務場所面積、入駐機構、活動情況、需求情況、發展促進新質生產力情況等;(4)自評報告;(5)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中心上年度相關材料(申請第二年、第三年補助資金時提供)。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基礎研究處(重大任務處),電話:88779778。
第五條 對新獲批(不包括重組)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自政策發布之日后新獲批(不包括重組)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依托單位。
實施流程:申報單位向市直相關部門申請,提供國家部委批準文件等材料。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基礎研究處(全國重點實驗室),電話:88779778,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電話:88777263。市發改委(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電話88777161。
第六條 支持省實驗室建設。
申報單位:省實驗室依托單位。
支持方式: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政辦發〔2024〕13號)《吉林省實驗室專項經費管理使用規則(試行)》(吉財教〔2024〕884號)等文件執行。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基礎研究處(重大任務處),電話:88779778。
第七條 與省聯合設立全國(國家)重點實驗室(學科類)重大專項、能力建設專項,每年投入市級財政資金不少于1500萬元,支持域內全國(國家)重點實驗室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產出高水平科技成果。
支持方式:重大專項項目采取前補助方式,每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50萬元;能力建設專項項目采取后補助方式,每個項目支持金額50萬元,一次性撥付。
申報單位和條件:長春市域內國家重點實驗室(學科類)和重組后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學科類)的依托單位。
申報材料:(1)全國(國家)重點實驗室(學科類)重大專項申報書;(2)全國(國家)重點實驗室(學科類)能力建設專項申報書。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基礎研究處(重大任務處),電話:88779778。
第八條 域內全國(國家)重點實驗室轉化科研成果,按不超過上年度與企業簽訂技術合同交易額新增部分的10%,最高給予30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1)申報主體須為在長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2)科技成果受讓方(即技術合同甲方)須為長春市域內企業;(3)技術合同須為技術轉讓或技術許可兩種方式,單個技術合同金額須為100萬元以上,并在長春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登記;(4)基于該技術成果轉化的企業須獲得200萬元以上的風險投資或基于該技術成果轉化的產品銷售收入達到200萬元以上。
申報材料:(1)全國(國家)重點實驗室技術轉移后補助申報書;(2)申報當年及申報前一年技術合同復印件、技術合同登記證明;(3)技術交易資金到賬證明;(4)實施成果轉化企業獲得風險投資的須提供投資相關材料;(5)產品銷售證明須提供企業審計報告,及對基于該成果形成的銷售收入對應審計報告中具體款項的情況說明。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基礎研究處(重大任務處),電話:88779778。
第九條 實施長春市基礎研究計劃,鼓勵高校院所、企業開展基礎研究,探究“卡脖子”技術的基礎理論和技術原理,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每個最高給予50萬元補助。
支持方式:前補助,項目立項撥付70%的補助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資金。
申報單位和條件:申報主體須為具備較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能力的在長高校院所,可獨立申報或與長春市域內企業聯合申報。優先支持產學研聯合申報項目。
申報材料:(1)基礎研究專項申報書;(2)項目經費預算書;(3)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學位證書復印件、職稱證明材料、在職證明材料;(4)以產學研形式聯合申報的,需提交合作協議及合作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基礎研究處(重大任務處),電話:88779778。
第三章 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十條 圍繞“3轉、4強、7新”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聚焦企業創新需求,實施重點研發計劃,支持企業自主攻關或產學研聯合攻關產業關鍵技術,重大項目最高給予1000萬元補助,重點項目最高給予200萬元補助,其他研發項目給予50萬元補助。
支持方式:前補助,項目立項撥付70%的補助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資金。
申報單位和條件:在長春市發展運營的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前期工作基礎、較強的研發實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穩定的科研隊伍,有能力完成項目研發任務;(2)申報單位須提供配套資金,配套資金金額不低于項目申請科技資金。配套資金須在項目執行期內使用,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或其他財政資金作為資金來源;(3)聯合申報的,雙方應有較好合作基礎并在申報前簽有合作協議(合作協議須明確合作內容、任務分工、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等)。科技資金由申報單位使用,合作單位可以使用配套資金。
申報材料:(1)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2)配套資金承諾書;(3)申報單位生產經營、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等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材料;(4)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學歷或職稱復印件、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全職工作合同和社保繳費材料以及項目負責人科研能力、業績等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高新技術處(汽車及零部件、高端裝備、光電信息、新材料領域),電話:88777273,農村和社會發展科技處(農業、社會發展和生物醫藥領域),電話:88777271。
第十一條 鼓勵縣(市)區、開發區對汽車產業“新四化”方向的項目按研發投入的30%給予補助。
申報事項:各縣(市)區、開發區對成長性好、創新性強、示范帶動作用顯著的項目,按照相關條件和流程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面向全市企業征集技術難題形成榜單,面向全國發榜征集創新主體揭榜攻關,對符合條件的發榜企業最高給予1000萬元補助。
支持方式:補助資金分兩期撥付,項目立項撥付50%的補助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資金。
申報單位和條件:(1)發榜企業條件:在長春市發展運營的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企業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難題;②技術難題破解后可顯著促進企業發展;(2)揭榜單位條件:國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新型研發機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在項目相關領域有較強的科研實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穩定的科研隊伍,有能力完成項目任務;②與發榜單位不是隸屬關系、不是關聯方,且雙方未就榜單任務開展研發。
申報材料:(1)發榜申報材料:①《長春市科技攻關“揭榜掛帥”項目發榜申報書》;②《技術開發(委托)合同》;③企業生產經營、科技創新方面的材料;(2)揭榜申報材料:①《長春市科技攻關“揭榜掛帥”項目揭榜申報書》;②《技術開發(委托)合同》;③揭榜單位生產、科研業績等相關材料;④揭榜單位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學歷或職稱復印件、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全職工作合同和社保繳費材料;⑤項目開發、轉化、應用推廣相關材料;⑥如有參加單位的,需提供揭榜單位與參加單位的合作協議。
實施流程:(1)征集榜單:發布指南、發榜申報、屬地推薦、專家輔導、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發布榜單;(2)組織揭榜:發布指南、揭榜申報、審查推薦、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高新技術處(汽車及零部件、高端裝備、光電信息、新材料領域),電話:88777273,農村和社會發展科技處(農業、社會發展和生物醫藥領域),電話:88777271。
第十三條 對企業以技術轉讓、技術許可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最高給予5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1)長春市域內發展的企業(買方);(2)每家企業單項技術合同的技術交易額不低于100萬元;(3)企業以簽訂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合同形式吸納科技成果(不包括進口合同),且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并已支付部分或全部技術交易額。
申報材料:(1)長春市企業吸納科技成果后補助申請表;(2)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合同復印件;(3)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復印件;(4)企業營業執照、實際發生合同金額的銀行憑證復印件等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十四條 加快國家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建設,推進大規模設備更新,抓好工業企業“智改數轉”,推動一批工廠、項目、場景入選國家級示范試點。
實施路徑:(1)發揮市、區兩級專班作用,制定落實《長春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推進方案》,用好支持資金。(2)加快建設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能力促進中心,充分發揮中央獎補資金對于長春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支持和引導作用,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引領帶動全市工業轉型升級。(3)發揮行業龍頭企業帶動作用,推動上下游企業設計、生產等多方面協同聯動。(4)常態化組織開展“縣區行”“行業行”數字化轉型宣講、培訓,復制推廣優質示范案例。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第四章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新機制
第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高校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把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探索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循環投入機制,提高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重。
(一)鼓勵和引導高校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把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
申報單位和條件:(1)申報主體須為開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試點的高校院所;(2)技術許可受讓方須為轄區內中小微企業;(3)技術許可中涉及專利應為高校院所的專利技術。
申報材料:(1)項目申報書;(2)專利所有權人和專利使用人合作協議;(3)知識產權證明、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所產生的相應增值稅發票或納稅證明等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二)探索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循環投入機制,提高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重。
實施路徑:(1)探索在有條件的市屬高校院所中開展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循環投入試點;(2)鼓勵有條件的中直、省屬高校院所開展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循環投入試點。
責任單位:市直相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六條 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長轉化項目,采用“基金+補助”方式給予資金支持,每個項目每年最高給予1000萬元補助,連續支持不超過3年。
支持方式:采取前置協議制,對域內外高校院所優質科技成果在長產業化項目以“基金+補助”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實施流程:項目盡調、審定立項、簽訂協議、組織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高校院所技術轉移機構,最高給予5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1)申報單位為在長高校院所及其附屬醫療機構,并設有專門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部門;(2)具備較好的工作基礎、完善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和專業化的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并組織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3)鼓勵利用長春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中心,圍繞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展產學研對接交流、科技成果發布、供需對接等各類科技創新活動。
申報材料:(1)申報單位補助申請表;(2)機構職能文件;(3)在長春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中心開展各類產學研對接活動情況;(4)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市科技成果庫登記表、技術合同登記情況材料、年度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總結等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十八條 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先投后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先投后股”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探索財政資金有償投入新路徑。
申報單位和條件:(1)長春市域內發展的科技型企業;(2)項目應符合長春市產業需求,聚焦汽車產業技術、高端裝備制造、光電技術、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材料、先進綠色制造等領域;(3)項目具有較好的開發價值,有良好的產業化前景,技術路線及實施方案具有可行性,不存在知識產權爭議和糾紛;(4)項目負責人為企業法人,無違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未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無影響項目實施的未決訴訟。
申報材料:(1)項目申報書;(2)企業營業執照、研發投入、知識產權等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十九條 推進省、市科技大市場整合,增加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質量。
實施路徑:整合后的機構承載吉林省科技大市場和長春市科技大市場雙重功能,積極轉變機制,全力打造“服務、交流、共享、展示、交易、孵化”六位一體功能的綜合性技術交易中心,構建資源統籌、技術轉移、協同創新、創業孵化、科技金融、公共服務、人才培養全方位科技生態體系和政策保障體系,為創新創業、技術交易、成果轉化提供全方位、全鏈條、全周期的綜合服務支撐。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國資委。
第二十條 鼓勵縣(市)區、開發區建設科技大市場,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大市場每年最高給予50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1)長春市域內企事業單位,有線上服務平臺和一定規模的線下服務場所,能夠集聚科技創新資源并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科技金融、成果轉化、知識產權、科技培訓、人才培養、對外合作、科創活動等多樣化服務的技術市場。每年需有明確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科技創新創業服務等方面的運營目標;(2)設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滿1年(含)以上,且登記技術合同成交額申報當年累計不低于10億元。
申報材料:(1)技術市場補助申報表;(2)技術市場建設和工作開展情況相關材料。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技術經紀人占比、服務場所面積、線上服務平臺、入駐機構、活動情況、發布成果、需求情況、服務企業及高校院所情況、科技金融情況等;(3)自評報告等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二十一條 加大技術經紀人培養力度,舉辦技術經紀人大賽。
實施路徑:委托第三方機構培訓技術經紀人,加強技術經紀人隊伍建設,舉辦技術經紀人大賽,營造良好氛圍,發揮技術經紀人作用。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條 對促成我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科技中介機構,最高給予5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1)申報主體須為長春市備案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和省級以上技術轉移示范機構;(2)科技中介方促成交易須直接與技術輸出方或吸納方簽訂委托協議,或簽訂輸出方、吸納方和中介方三方協議,為輸出方和吸納方提供技術交易有關咨詢、洽談、篩選、撮合、交付等全流程服務;(3)促成技術交易的技術合同須為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且促成技術交易的技術合同成交額須累計達到億元以上,合同須在申報上一年在我市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4)開展其他科技中介服務事項等。
申報材料:(1)長春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后補助申報表;(2)基礎條件材料(包括場所面積、人員學歷結構情況、制度、服務模式等);(3)工作績效材料:包括服務數量(附與企業服務三方協議)、服務質量(企業對該中介服務質量評價證明)、社會經濟效益(報告及簽訂的技術合同復印件及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典型案例等);(4)技術經紀人資質及人員情況(技術經紀人資質等級、技術經紀人人員數量及占比);(5)企業研發、高企認定、知識產權、科技金融等服務情況。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二十三條 支持高校院所、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建設概念驗證中心,符合條件的最高給予20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經市科技局認定后實際運行一年(含)以上的概念驗證中心。
申報材料:(1)長春市概念驗證中心后補助項目申報書;(2)開展概念驗證服務項目清單;(3)本單位概念驗證遴選資助項目清單;(4)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落地項目清單;(5)相關技術合同(協議)復印件。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二十四條 對概念驗證中心遴選實施概念驗證的項目,符合條件的最高給予5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1)經市科技局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驗證并具有培育孵化轉化價值的項目;(2)項目實施后有產業化前景,項目產品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能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3)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正式職工且在項目執行期內為在職人員。
申報材料:(1)長春市概念驗證項目申報書;(2)反映項目技術先進性、成熟度的相關證明材料、專利證書等;(3)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學歷或職稱復印件、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全職工作合同或社保繳費材料以及項目負責人科研能力、業績等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二十五條 對高校院所遴選實施科技成果中試放大的項目,符合條件的最高給予20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1)具有重大培育孵化轉化價值并承諾本地轉化的項目;(2)項目實施后能夠進行產業化,項目產品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能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3)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正式職工且在項目執行期內為在職人員。
申報材料:(1)長春市中試遴選項目申報書;(2)項目技術狀況、學術價值或社會影響等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材料(獲獎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樣品或樣品檢測報告、專利證書、商業計劃書、企業合作意向協議等);(3)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學歷或職稱復印件、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全職工作合同或社保繳費材料以及項目負責人科研能力、業績等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二十六條 開展市級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認定,對符合條件的中試基地,最高給予20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經市科技局認定一年(含)以上的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按照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給予后補助。
申報材料:(1)長春市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認定及后補助申報書;(2)中試基地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申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并在首頁加蓋公章;(3)中試基地負責人和團隊成員學歷、職稱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在職證明;(4)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含保護產品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相關措施及制度);(5)中試基地始建初所在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認可的安評、環評報告,或符合國家和我省安全、環保要求的有效材料;(6)中試基地專用設備清單采購發票、記賬憑證、銀行回單等;(7)對外中試服務項目收入到賬證明材料,包括每項對外中試的服務合同及對應的發票、記賬憑證、銀行回單等;(8)中試基地運營情況自評報告。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五章 實施企業創新主體梯次培育計劃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孵化器,最高給予5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對服務能力突出、孵化績效顯著、具備可持續發展前景的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加速器),最高給予50萬元補助資金支持。
申報材料:(1)申報書;(2)基礎、創業、技術、投融資、市場、管理等服務能力相關材料;(3)在孵企業、畢業企業等孵化績效相關材料;(4)總收入、收入結構、管理能力等相關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企業發展處,電話:88777285。
第二十八條 鼓勵縣(市)區、開發區根據產業布局促進專業型孵化載體發展,孵化科技型企業。
實施路徑:(1)鼓勵各縣(市)區、開發區制定出臺孵化載體相關扶持政策。(2)加強科技型企業孵化載體建設,針對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提供高質+高效孵化服務。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第二十九條 鼓勵高校院所、企業與縣(市)區、開發區共建科技產業園,對認定為市級科技產業園且符合條件的每年最高給予30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域內外高校院所或兩院院士、企業與各縣(市)區、開發區共建的科技產業園。
申報材料:(1)市級科技產業園認定文件或共建協議;(2)園區上年度運營考核、開展服務情況等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三十條 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科技企業快速成長,加快培育“雛鷹、瞪羚、獨角獸”企業,大力培育科技領軍企業,全面提升科技領軍企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實施路徑:(1)建立“一對一”服務包保制度,鼓勵各縣(市)區、開發區重點培育雛鷹、瞪羚、獨角獸企業,推動高質量、高價值、高潛力的“隱形冠軍”企業快速成長。(2)建立培育壯大科技領軍企業機制,完善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創新要素向科技領軍企業加速聚集,全面提升科技領軍企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第三十一條 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編號的企業給予5000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并取得入庫編號(且在有效期內未被撤銷)的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
申報材料:納入“即申即享”政策,無需提供申報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通知、縣區推薦、公示公告、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企業發展處,電話:88777285。
第三十二條 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最高給予10萬元補助,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最高給予5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首次認定或重新認定的域內高新技術企業。
申報材料:納入“即申即享”政策,無需提供申報材料。實施流程:發布通知、縣區推薦、公示公告、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企業發展處,電話:88777285。
第三十三條 對首次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實施流程:按照市工信局關于組織開展市級、省級、國家級“專精特新” 中小企業申報(推薦)的通知要求。
執行單位:市工信局中小企業處,電話:88777220。
第三十四條 對規模以上企業,按不超過企業研發費用增量5%,最高給予10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近兩個年度研發費用增長的規模以上企業。
申報材料:按申報通知提供相關材料。
實施流程:數據收集、形式審查、評審論證、公示公告、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企業發展處,電話:88777285。
第六章 不斷提高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能力、強度和水平
第三十五條 發揮國有基金杠桿作用,吸引社會資金共同設立一批天使、創投、產業基金。強化長興基金和長春未來種子基金科技投資功能,種子基金容錯率50%,天使基金容錯率40%,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為企業提供優質專業的投后服務。
實施路徑:(1)由長春未來科技創新集團牽頭設立規模10億元的長春未來種子基金。(2)及時跟蹤掌握已投項目運營情況,為已投項目提供對接市場資源、人才引進、后續融資等投后賦能服務。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開發區。
第三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針對科技企業不同成長階段研發相應的金融產品,對金融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信貸融資發生的損失,通過科技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最高給予50萬元補償。
支持方式:對向我市符合科技信貸申領條件科技企業提供信貸融資且發生貸款損失的合作金融機構,給予一定比例資金補助。
實施流程:申請補償、受理審核、撥付補償金、貸款損失追償和風險補償核銷。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三十七條 鼓勵成立科技成果轉化投資聯盟,符合條件的最高給予50萬元補助;對投資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聯盟成員機構,最高給予100萬元補助。
(一)鼓勵成立科技成果轉化投資聯盟,符合條件的最高給予50萬元補助。
支持方式:對科技成果轉化投資聯盟進行考核,重點考核投資機構數量和種類、管理資金總規模、聯盟投資信息共享互認、項目路演、投資項目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根據考核結果給予支持。
申報單位和條件:(1)在長春市發展運營的科技成果轉化投資聯盟秘書長單位;(2)聯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路演、融資對接等活動;(3)調動聯盟成員單位參與長春市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
申報材料:(1)科技成果轉化投資聯盟補助申請表;(2)科技成果轉化投資聯盟協議、章程及工作制度;(3)聯盟成員單位資金管理、項目投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等相關資料;(4)聯盟組織開展項目路演、業務培訓、投資沙龍等活動方案、活動影像及公開信息等相關材料;(5)開展聯盟成員單位評優方案、結果等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二)對投資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聯盟成員機構,最高給予100萬元補助。
申報單位和條件:(1)在長春市發展運營的且為長春市科技成果轉化投資聯盟的成員單位;(2)聯盟機構需投向域內外高校院所早期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企業落位在長春市域內且實際運營時間不超過3年(生物醫藥領域企業實際運營時間不超過8年);(3)針對落位在長春市域內的早期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積極與市級政府投資基金開展聯合投、接力投;(4)積極參與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
申報材料:(1)科技成果轉化投資聯盟投資機構補助申請表;(2)注明人員、制度建設、機構運營等情況的機構簡介;(3)注明項目名稱、投資金額、科技成果來源、項目落位園區等相關投資情況的當年投資項目統計表及相關佐證材料;(4)工商登記、出資確認等投(融)資情況相關材料;(5)參與設立的基金名稱、規模、投資情況等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材料。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電話:88777263。
第七章 優化科技創新生態
第三十八條 實施“長春英才支持計劃”,拓展多元化人才引進渠道,構建現代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體系,促進人才(團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實施路徑:(1)支持多層次人才培養,重點開展科技創新、技能、教育等領域人才培養計劃。(2)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青年人才群體來(留)長,建立柔性引才引智機制,大力吸引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3)加強職業教育院校建設,優化學科設立,培養專業技能人才。(4)實施院士創新創業計劃項目,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支持。(5)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促進人才(團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三十九條 對選聘“產業教授”的高校院所,按“產業教授”每人10萬元給予補助。
申報條件:“產業教授”從長春市科技型企業中選聘,應具備以下條件:(1)政治素質好,熱心高校院所學科(領域)建設、人才培養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2)原則上應具有本科以上學位或學歷,或具有擬聘任學科(領域)高級職稱或相當層次職業資格;(3)對行業發展有精準把握,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①主持或參與過市級以上科研項目,擁有專利或掌握關鍵技術;②市級以上創業導師,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孵化器創始人;③企業高級管理人才應從事本行業經營管理工作3年以上,專業水平較高、管理經驗豐富,經營管理的企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4)有穩定的工作團隊或助手;(5)選派后能在高校院所“產業教授”崗位工作滿兩年,每年為高校院所工作時間不少于60個工作日。除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申報崗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在企事業單位兼職的高校院所教師不得申報。
申報材料:(1)“產業教授”申報書;(2)企業“產業教授”推薦人選申報表;(3)高校院所“產業教授”合作協議。
實施流程: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實施。
執行單位:市科技局外國專家服務處(科技人才處),電話:88777278。
第四十條 高效運行長春市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發展,圍繞重點產業開展知識產權強鏈增效工作,大力推進知識產權高效保護和運用。
實施路徑:(1)設立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政務服務“一窗通辦”窗口,實現專利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和快速維權。(2)創新“專業+屬地”的綜合執法架構,加強知識產權領域的執法稽查。(3)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引入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全鏈條服務。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第八章 強化創新支撐保障
第四十一條 落實“高效辦成一件事”,推行免申即享,統籌推動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不斷優化科技計劃管理體系,探索實施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提升長春未來科創集團綜合運營能力水平,建立靈活的用人機制,強化科創服務職能。
實施路徑:(1)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培育、平臺建設等改革。(2)逐步擴大免申即享范圍,讓企業享受政策支持更方便。(3)完善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平臺功能,實現科技計劃項目全程網上辦理。(4)制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項目管理辦法,讓科研人員在技術路線、科研經費等方面有更多的自主權。(5)強化未來科創集團科創服務職能,招引一批“懂產業、懂創新、懂資本”的高層次管理人才,成立成果轉化持股平臺。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開發區。
第四十二條 發揮市委科技委員會對全市科技創新工作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作用。優化市科技成果轉化戰略合作委員會的運行機制,解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問題。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持續加大支持力度,協同作戰、協力攻堅。要拓展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模式,營造良好創新氛圍。
實施路徑:(1)定期召開市委科技委員會會議,研究全市重大發展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等。(2)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戰略合作委員會機制,強化校地合作,推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3)明確工作任務,強化督導,加強市區合作,鼓勵各縣(市)區成立一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團隊、出臺一個科技創新政策、建設一個科技創新產業園、設立一個科技創新投資機構。(4)通過電視、報紙、微信公眾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等形式,宣傳我市科技創新工作好的做法、重大創新成果、人才和企業創新創業事跡等。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委宣傳部、市委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開發區。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擔。《〈長春市進一步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實施細則》(長科發[2023]95號)同時廢止。